在保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或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等亲属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经连续一年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保定居民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借款人以及其配偶双方均未享受过本项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
(六)具有购买、单位集资建造住房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具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成本费用50%以上的自有资金;
(七)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为其担保;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4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现金支付业务。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七)离休、退休、退职的;
(八)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九)被判处刑罚的;
(十)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工作调动不办理账户转移的;
(十二)在职职工参军、脱产上学的;
(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至第(十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房租支出总额;租住商品住房的,一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限额由管理中心按保定市市场租金水平和普通型住房面积标准测算确定。
(三)贷款购房提取的,首付款提取实行一次性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同时期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
(五)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支付的费用总额(患重大疾病可提取账户余额)。
第三章提取凭证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以下各条款提取凭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改返迁住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和购房票据,或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票据。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分房名单(单位、姓名、楼号、单元、房间号)、集资购房协议和购房票据。
(三)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款票据。
(五)职工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需提供借款合同,再次提取只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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