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错误采取强制措施要负责吗
公安机关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安可以向公安机关主张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限要求
1、拘传。
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
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
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逮捕。
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措施时有错误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国家赔偿责任、行政处分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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