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能够互相开票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6 16:07:04 316 人看过

一、总分公司能够互相开票吗

分公司如果进行独立核算的能够与总公司相互开票。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够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哪些公司能够注册分公司

任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都能够设立分公司。注意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所谓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够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不分利润股东能够吗

公司不分利润股东能退股,但是有前提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给股东分利润的情况下;

股东才能够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会提供收购方案然后支付给股东合理的价位,股东完成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n(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n(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n(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n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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