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9 14:00:35 249 人看过

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注意事项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

一、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难度相对增大

据笔者了解,新法实施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能做到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大部分情况下看守所也能保障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对于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情况并没有得到相应改善。从笔者调研情况看,被监视居住人会见保障情况总体水平不高,特别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侦查阶段律师一般难以会见当事人

拒绝会见的理由主要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会见可能有碍侦查。实践中,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不被允许会见有泛化趋势,涉嫌上述三类犯罪被作为拒绝律师会见的主要理由,甚至不属于此三类案件的,或者虽涉嫌贿赂犯罪但并未达到特别重大程度的,办案机关也往往以上述理由拒绝会见被监视居住人。

(二)“三类案件”的批准会见权存在滥用现象

新《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新法在规定律师凭三证就可以会见的同时,之所以为“三类案件”在会见问题上开了个“口子”,主要是考虑到此三类犯罪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反腐斗争,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大,侦破工作往往十分困难。根据调研了解,对于“三类案件”的会见,大部分办案机关的做法是妥当的,在保障侦查工作的同时也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保障。

但也有的地方在律师会见问题上做文章,形成了一种只要是贿赂案件就均以案件“特别重大”为由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甚至有的地方还违法扩大了经许可会见案件范围,对涉嫌抽逃出资罪的,也要求看守所禁止律师会见。更有甚者,在“三类案件”犯侦查期间一律禁止会见,将需要批准的会见变为了侦查阶段“禁止会见”。

(三)个别办案机关违法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

在调研中,笔者还发现了一种违法变更羁押场所以规避律师会见的新做法,且这一做法多发生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有的地方为了保障“侦查效果”,将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放在普通的看守所羁押,而是放在军队看守所羁押。更有甚者,不仅在侦查期间,而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军队看守所,使“临时羁押”军队看守所变成了“长期羁押”军队看守所。这种做法不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公正,而且由于往往伴随变更羁押地点不及时通知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近亲属的知情权,给律师会见造成了诸多不便。

(四)看守所保障水平低成为制约律师会见的短板

调研中,笔者还发现,当前看守所的硬件保障水平不高也成为制约律师会见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由于律师会见不畅,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所提供的物质保障是低水平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会见数量激增,与原来低水平的物质保障产生比较严重的冲突。尽管各地看守所纷纷扩、改建会见室,努力提高律师会见保障水平,但仍存在部分看守所硬件设施建设难以满足律师会见的情况。

如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配置严重不足,律师会见室与讯问室配置比例严重失衡。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隔音效果差,无法保障律师与在押人员交流的保密性。还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设施简陋,与讯问室设施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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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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