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元。
点评:本案中由于超市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王某所购物品消磁,导致电子报警装置振铃,从其购物包中未检查出未付款物品,在不问清缘由的情况下带至办公室强制滞留达一个小时,已构成了对王某人格尊严的侵权。其行为违反了《消法》关于“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规定,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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