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卷烟厂一名技术员,在工作之余,李某经常去宏远机械学校向学生讲授卷烟机械初级原理。经过一段时间试用,1998年1月1日李某被正式聘为该校讲师,月薪金1000元。李某所在卷烟厂因近几年效益不太好,一直面临亏损的境地,故李某工资收入每月仅600元。1998年12月一次性取得奖金收入2500元。
同月,因李某在去机械学校的途中遇到两个流氓无赖抢学生的钱包,李某与他们博斗,并最终把他们送进了公安局。该月,李某因此获得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金收入200元。年末,李某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月,李某计算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800+2500+200=2900
应纳税额=500×5%+1500×10%+900×15%=535(元)
税务人员在看了李某的纳税申报单后指出了他的错误。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规定,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税。具体规定为: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合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面对歹徒,临危不惧,与之搏斗,并将其扭送入公安局,因此,获得了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金。公安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发给李某的奖金应不纳税。但李某显然并不知晓这项规定,他将这笔钱放在该月收入一起纳税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李某所取得的收入并不都与工资有关,故此处应分项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对于奖金收入有以下规定。
1)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时,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以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集中取得救月的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是居民纳税人,且其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800元,所以他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即
[2500-(800-600)]×15%-125=220(元)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与工资收入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李某独立提供劳务,因此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800)×20%=40(元)
所以李某该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60(元)(=220+40)
[点评]
李某是一个具有较强纳税意识的公民。他知道获得收入且又没有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他有纳税义务。然而,李某还不够深入了解税法知识,以致于多缴了税。其实,我们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当我们纳税时,我们应该先问问自己,我是不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计税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时间去查资料,可以到税务专家那里去咨询一下,这将利于帮助你认识税法,了解税法。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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