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审查要点与依据
审查预售合同,重点要审查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起诉前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只能归于无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存在未来无法办理房产证、无法办理按揭、无法规避开发商一房二卖的风险。所以,购房人要审查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不仅如此,还要审查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防止开发商利用前期或首期建成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欺骗消费者。明知出卖人无预售许可证而签约购房,不属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情形,故预售合同无效购房人也不能要求双倍赔偿。
二、交房通知的审查规定是什么
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关于交房通知的约定要周密完善。买卖双方应保证在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均为真实有效,任何根据合同发出的文件应该是书面文件,并且采取挂号信、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对方。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比如购房者变更联系方式而未通知出卖人,不能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而且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如果一房二卖的话,也难以实现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法律效果。所以大家在审查合同时候,一定要注意看看有没有关于送达的规定。
三、竣工验收与交房时间的审查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认定房屋质量合格的标准应该以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出卖人如果未能在交房时取得上述竣工验收备案表,则应视为房屋未具备法定交付使用的条件,购买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如果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购房人完全可以拒绝接受。实际的交付房屋日期应当以竣工验收为前提的。无《竣工验收备案表》无法办理产权证,而且发生质量问题后难以向开发商追责,许多买房人不知道该规定,往往在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就入住了,事后发现质量问题往往陷入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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