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支付报酬的期限在通常情况下应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等条款。
一、买卖合同如何约定试用期限吗
试用买卖合同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由出卖人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承揽合同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对于承揽合同欠款能否主张利息的问题,要看承揽合同是否有约定利息,有约定的,可以主张,没有约定,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支付利息的主张。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找司法救助。
三、合同约定价款不明确怎么办
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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