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各市、县公安局:根据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8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5月29日2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8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广东省公安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表:2008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4870.21
采用新的统计口径
经济特区
珠海
19290.1
汕头
11716.27
一般地区
17699.3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5624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8752.87
经济特区
珠海
17422.11
汕头
9987.4
一般地区
14336.87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202.3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58347
经济特区
珠海
48954
汕头
26352
一般地区
36396
六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序号
项目
标准
行业
元/年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一)
农、林、牧、渔业
10942
1、农业
8460
2.林业
12173
3.畜牧业
26404
4.渔业
13297
5.农、林、牧、渔服务业
13017
(二)
采矿业
31467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6095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45315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1794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7196
5.非金属矿采选业
21022
6.其它采矿业
23571
(三)
制造业
29009
1、农副食品加工业
11856
2.食品制造业
24386
3.饮料制造业
27867
4.烟草制品业
143490
5.纺织业
15088
6.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629
7.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3650
8.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8134
9.家具制造业
12344
10.造纸及纸制品业
21062
11.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6498
1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3554
13.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54107
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1394
15.医药制造业
25057
16.化学纤维制造业
25657
17.橡胶制品业
21027
18.塑料制品业
11292
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2689
2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5109
2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1766
序号
项目
标准
行业
元/年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三)
22.金属制品业
28761
23.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67
24.专用设备制造业
19162
2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7859
2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9897
2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2334
28.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械制造业
18649
29.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3807
3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3111
(四)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3881
1.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7519
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2627
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9411
(五)
建筑业
25942
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23554
2.建筑安装业
28988
3.建筑装饰业
30848
4.其他建筑业
101692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224
1.铁路运输业
46796
2.道路运输业
23568
3.城市公共交通业
32442
4.水上运输业
77309
5.航空运输业
52864
6.管道运输业
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46031
8.仓储业
29909
9.邮政业
34626
(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8028
1.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58050
2.计算机服务业
54272
3.软件业
60837
(八)
批发和零售业
30247
1.批发业
32930
2.零售业
19319
(九)
住宿和餐饮业
21334
1.住宿业
22906
2.餐饮业
17877
序号
项目
标准
行业
元/年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十)
金融业
75798
1.银行业
76652
2.证券业
145798
3.保险业
37122
4.其他金融活动
128803
(十一)
房地产业
30564
其中: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39098
2.物业管理
27546
3.房地产中介服务
26520
(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738
1.租赁业
46063
2.商务服务业
25729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2079
1.研究与试验发展
46320
(1)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52037
(2)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45008
(3)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44876
(4)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41782
(5)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52867
2.专业技术服务业
59387
其中:(1)气象服务
43370
(2)地震服务
53987
(3)海洋服务
57952
(4)测绘服务
42863
(5)技术检测
52090
(6)环境监测
40476
(7)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
67248
3.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29630
4.地质勘查业
30023
(十四)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680
1.水利管理业
21405
2.环境管理业
21096
3.公共设施管理业
31129
(十五)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2942
1.居民服务业
33969
2.其他服务业
30232
序号
项目
标准
行业
元/年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十六)
教育
31852
其中:1.初等教育
26501
2.中等教育
31711
3.高等教育
58980
(十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8527
1.卫生
38669
2.社会保障业
36485
3.社会福利业
34788
(十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909
1.新闻出版业
50859
2.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43811
3.文化艺术业
35222
4.体育
43354
5.娱乐业
40643
(十九)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0052
其中:1.中国共产党机关
40717
2.国家机构
39917
3.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53530
4.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42995
江苏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2017年江苏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58元。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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