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涉及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增多,以至于在美国法院陪审团组成人员中,很多人都不喜欢媒体,他们通常认为记者在涉及人的名誉的报道中,不注意事实的准确性。最近20年来,美国法院在涉及媒体损害名誉权的官司中,多次判媒体败诉,赔偿金额多的高达3000万美元。因此记者很多时候可以说如履薄冰,有人甚至告诫记者:要如同避免水火一样躲避侵权官司。而如何避免遭受起诉甚至败诉,是所有大学新闻系学生的必修课。
尽管损害名誉权方面,美国各州制定的法律并不完全相同,但定义基本如此:损害名誉权,就是在新闻媒体通过印刷或者是播放的关于一个人的错误表述,目的是让此人受到公众的憎恨、蔑视或者嘲弄,也或者是为了给他的生意或者是工作造成损害。
公众人物
与普通报道对象的不同
媒体每天的所有报道涉及到的对象,如果从损害名誉权的角度来区分,只有两类: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媒体掌握好报道两类人物的尺度,也就最好地避免了侵害名誉权的风险。而一个人如果想证明媒体损害了他的名誉权,并要求赔偿,他是一位公众人物还是一名普通人,往往是官司成功与否的关键。
1974年,美国高等法院规定,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媒体在发表有关报道时,是知道报道本身事实错误,或者对报道本身的事实有疑问,那原告的要求就不能被认定。但是在侵害名誉权官司的责任认定中,这一条文对于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譬如,如果一名官员或者是公众人物指责报道侵犯了他(或她)的名誉,那他(或她)必须证明媒体在发表这篇报道前,要么知道事实是错误的,要么对报道的真实性有怀疑。但如果报道对象是一名普通人,如果他认为报道侵犯了他(或她)的名誉,那他(或她)只需要证明媒体在发表这篇报道时,没有仔细核对报道是准确的。
因此,对于普通人来说,法律对他们提供证据的要求比官员和公众人物压力要小得多。
记者在报道公众人物时拥有的更大自由权,体现在直接引语的采用上。很多记者认为,只要原文引用了某人的话,出了任何问题都不是我的错,如果因为这些话带来侵害名誉权的官司,那也不关记者的事。在美国,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的,如果直接引语包含不正确的信息也要负法律责任。但在直接引语的采用上,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也有不同的待遇。
但与公众人物相比,对于非公众人物类似报道的标准就高得多,记者在报道一些谣言和流言蜚语时要格外注意。譬如,一处房屋着火,在采访这家的邻居时,他告诉你着火的原因是因为房屋主人与纳粹组织有染或者是房屋主人是个瘾君子。如果记者不经核对就发表这样的话,和玩火没有什么区别。
尽管官员在举证时遇到的困难比起普通人来说更多,但他们很多时候也能打赢官司,通常的情形是这样的,他们会说,某个报纸刊登了一篇与事实完全相反的报道,记者本来很容易就能核实一下事情的真相,然而他们竟然都不会给我本人打个电话问一下。
从这个意义上讲,记者在采写每一篇稿子时,都必须要谨慎小心,尤其是可能涉及伤害某些人名誉的时候。
公众人物的界定
在侵犯名誉案中,界定一个人是否是公众人物是最关键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因为界定公众人物并没有一个固定范围和标准,对记者来说,很多时候很难分清楚报道对象是不是公众人物,因此报道的尺度就很难掌握,这也是造成名誉侵权案的最主要原因。美国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有关公众人物的概念。美国高等法院就曾规定,并不是所有政府公务员都是公众人物。那么哪些官员可以被称为公众人物呢?
在美国,一般认为,通过选举上台的官员、政治候选人、警官、法官都被认为是公众人物。
除了官员外,一般认为属于公众人物的人还有很多,譬如演艺界人士、体育明星等等。美国法律界人士现在普遍采用三个标准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是公众人物:
1、看他(她)是否有能力在媒体上反驳对他(她)本人的任何指控;
2、在一件有争议的事件中,他(她)个人涉及的范围有多大。
3、看这一争议事件是本身就存在,还是由媒体制造出来的。这些标准总体说来,主要是看涉及的人物是否有公众影响力,因为对于普通人来说,很难在媒体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媒体也很难针对他们制造新闻事件,公众人物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在媒体上拥有话语权。
既然区分公众人物有时候很困难,对于记者来说,写稿子时就不可能总是考虑笔下的人物是否是公众人物,不能因为公众人物而降低自己对事实准确性的要求。
对避免侵权的提示
美国大学新闻系最权威的教科书里,对记者如何防止卷入侵害名誉权官司作了如下提醒:
1.避免马虎的、无关紧要的和疏忽大意的报道。对待那些有可能侵害别人名誉的表述,一定要避之如水火。一篇报道的事实必须要确认和做到核实无误,在任何可能的条件下,都必须以职业的手段和程序进行核实。
2.真实性是新闻记者最可靠的保护自己的手段。但是一定要记住,事实和能在法庭上得以证明的事实之间有很大区别。报道中哪怕有一丁点不确定的地方也要仔细核查。
3.如果一篇报道中对某人有暗示性的批评,而这些批评依据的事实本身是不准确的,记者也一定要小心。任何批评性文字或者是评论,依据的事实必须准确并且要叙述完整。
4.对那些例行性报道,(如简讯、标题新闻等)要特别注意,尽管这些报道通常并不能吸引太多注意力,而实际上,这些报道引起的诉讼案件最多。要记住,对那些涉及逮捕、调查以及其他司法方面的程序性报道尤其要注意。
5.要尽力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一名好的记者从来都是严格尊重事实,而不是根据旁观者的意见、道听途说来写下一篇报道,尽管这些意见事后证明可能是正确的。
6.要特别注意直接引语。在侵权官司中,如果引用的话包含了对他人的错误信息,即使这些话是一个人的原话,也不能逃避责任。
7.不要影射,不要含糊不清。一定要让报道准确表达想要表达的意思。如果想攻击某人,或者想损害某人的名誉,那就直接地说出来。
8.不要试图打擦边球,对个人的报道中,有些事实尽管新闻性不强,不太受人关注,但极有可能会侵犯了个人隐私。
9.不要使用没有授权的名字或者图片来做广告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果不知道一张照片上的被拍摄对象的身份,那就不要使用这张照片来描述社会或者其它的事件。
10.一旦证明报道有误,一定要根据律师的意见来处理被侵权方要求撤稿的要求,这些人很有可能就是将来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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