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12 21:19:53 444 人看过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的条件:第一个条件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须是合法、确实存在的,并且该债权已达到了法定的偿还期;

第二个条件是,债务人为规避其到期债权的执行而表现出的行为必须是怠惰的;

第三个条件则要求债务人为推卸其到期债务所采取的消极态度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和损失;

最后一个条件是,债务方所享有的债权并非是基于其特殊身份关系或者专属性质产生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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