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哪些前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8 18:31:25 17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2)教学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且该场所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4)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5)配套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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