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情形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4 17:58:37 107 人看过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申报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以及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向法院申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一、申请债权审查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申报债权的审查标准的程序有,先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然后由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再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最后由法院审核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等都可以申报。

二、破产程序能停止吗

破产程序不能停止。如果已经开始破产,不能停止,也没有停止破产的说法,应该在申请破产后交给清算组清算公司的财产。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导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

三、能在债权申报时间过了再报吗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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