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规范,我国法律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民或经济组织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开展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系。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
1、发包方
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体中的农户为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主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由农民集体外的个体或者单位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之后需要有证据证明违约行为的发生,证据的内容包括证人证言还有承包合同等的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包括发包方还有承包方,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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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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