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不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0:21:40 270 人看过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不同

1、合伙企业名称。

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人要求。

人数要求分别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出资形式要求。

分别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合伙事务执行人。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的继承人的资格。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主要背景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2006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中新增的亮点。由于该种形式的合伙主要是在责任承担上与普通合伙有别,因此在国外其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简称LLP)。法律是对现实社会的规制和反映。基于此,我国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增设了5个条文,规范特殊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名称、合伙人责任和企业替代赔偿制度等问题。但是,对这些问题法条规定的过于简单,在适用这些条文时会出现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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