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6月17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百年老店“瑞蚨祥”商标侵权官司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承认其行为对原告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瑞蚨祥”和“瑞蚨祥鸿记”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并当场给付了4万元的经济补偿款。
原告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是“瑞蚨祥”和“瑞蚨祥鸿记”注册商标以及“瑞蚨祥”字号的知识产权所有者。被告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自2004年9月进驻大栅栏后,即自称其是“瑞蚨祥”老店,对外以“瑞蚨祥”的名义进行宣传及经营,使顾客误解为被告即是原告,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其在带有历史古迹的场所中经营属合法行为,自己并没有侵犯瑞蚨祥绸布店的权利,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称,其自2004年9月10日开业以来,被告没有以“瑞蚨祥”的名义从事经营及其他活动,而在店铺门口醒目位置悬挂了刻有自己企业名称的牌匾,被告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意愿。自开业以来,被告亦从未接到消费者因消费产生误解、歧义方面的投诉。被告店铺内所经销的近千余种商品,均明确标注了原产地或原厂商的商标,没有一件标有“瑞蚨祥”的字样。被告认为,其无论在经营方式还是经营内容上,均不存在对瑞蚨祥商标构成侵权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被告认为,被告所经营的场所门口上方题刻的“瑞蚨祥鸿记”固定牌匾是历史遗迹,被告不应承担“瑞蚨祥鸿记”牌匾的任何法律责任。“瑞蚨祥鸿记”牌匾由来已久,是历史遗产,其建造和刻制的时间远远早于被告的开业时间,被告不应对历史遗产的建造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瑞蚨祥绸布店于1997年9月先后分别取得“瑞蚨祥”、“瑞蚨祥鸿记”等11
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江南绣锦公司于2004年9月所承租的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街33号,该处建筑物门脸上方因历史原因留存有“瑞蚨祥鸿记”石刻招牌。被告于2005年3月22日在其经营场所营业过程中使用了标有“西瑞蚨祥鸿记”字样的销售小票以及标有“瑞蚨祥鸿记”字样的购物袋。
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认在其经场所使用标有“西瑞蚨祥鸿记”字样的销售小票以及标有“瑞蚨祥鸿记”字样的购物袋的行为对原告享有的“瑞蚨祥”和“瑞蚨祥鸿记”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被告不再实施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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