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胥敬祥案看错案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26:29 184 人看过

我国的错判赔偿条件过于苛刻,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胥敬祥案为我们反思现行的错判赔偿制度提供了契机。

司法现实往往是检验法律效果的试金石。最近,胥敬祥案着实给我国《国家赔偿法》摆出了一道大难题。解得不好,这部人权二法(宪法是根本大法)恐怕无法向世人交待。

胥敬祥,河南一草民也。其故事的传奇不在于——或者说不仅在于——无辜入狱13载,而在于其冤案自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后,虽作4次无罪抗诉而终未获无罪改判。在原审两级法院仍然裁决维持原判,而省高级法院终局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无奈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得以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一特殊的纠错做法让胥敬祥重获了自由,然而也使其寻求错判赔偿的前景变得模糊而暗淡。

赔还是不赔?于胥案而言,确实是个问题。古人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那么,不妨先看看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这表明,任何人在我国要想获得错判赔偿,必须符合三项积极条件:被终局定罪、再审改判无罪与实际服刑,一个都不能少!

该法第十七条又补充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则为错判赔偿添加了一项消极条件,即被错判人没有伪证行为。

这些限制不可谓不严密,客观上却沦为国家规避责任的挡箭牌。在以往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以被告人获罪乃本人故意作伪供所致而拒绝赔付,而全然不论那些招供是否属于刑讯所逼;至于眼前的胥案,司法机关难道就不会以被告人未被再审改判无罪为由而全身而退?坚持有罪判决未必就不是一个阳谋?!

其实,我国的错判赔偿条件过于苛刻,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且不论在现实中有多么行不通,也不用言必欧美发达国家的标准,仅同世界范围内最低限的国际标准相比便知一二。

那些国际标准散布于国际公约中。例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如后因提出新证据或因发现新证据,确实证明原判错误而经撤销原判或免刑者,除经证明有关证据之未能及时披露,应由其本人全部或部分负责外,因此判决而服刑之人应依法得到赔偿。《欧洲人权公约》第七议定书、《美洲人权公约》第十条也确认了刑事错判赔偿权,其表述均相差无几。

不难看出,其中蕴含的国际标准仍可归为四个方面,即被终局定罪、原判被推翻或赦免、实际服刑与错判非本人原因。相比而言,我国的国家标准存在两点实质性差异:

其一,依照国际标准,原判被改判无罪、发回重审甚至被告人被赦免的,均可申请错判赔偿。例如,一法国人因拒绝服兵役而被判11个月的监禁,后军事服务审查委员会认为他拒绝服役是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将其赦免,此君就提出了国家赔偿的请求;在被拒绝后,他还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起申诉。这样的例子,在我国是不可能出现的。具体到本案中,胥敬祥仅仅是被改判发回重审和决定不起诉,并未拿到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无罪判决,其索赔之路必然艰难。

其二,依照国际标准,只要错判不是由于被告人造成的,国家就应该赔偿。换言之,只有被告人为了保护真凶而揽罪,才丧失索赔权。这一消极条件又比我国严格得多。难怪有人说,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不过是一部国家不赔法,给司法机关规避责任留出了太大的空间。

历史不会重演,胥敬祥的无辜服刑悲剧已经成为过去。展望未来,他能否获得国家赔偿、怎样获偿,这一切仍是未知数,而最终答案却直接关系到悲剧是否继续。对此,我一直乐观不起来,因为中国现阶段的错判赔偿条件远未同国际接轨,而胥敬祥诉诸《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维权不过是幻想而已。

姑且将胥敬祥的个人命运暂时放到一边,应该说本案为我们反思现行的错判赔偿制度提供了契机。从立法动态来看,去年我国修订《宪法》明确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国家赔偿法》纳入了立法规划,这些都是我国不断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幸事。但愿胥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这一进程。果真如此,则善哉善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3: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赦免相关文章
  • 从赵某海案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在一个讲究法治的国家,之所以需要建立赔偿制度,不仅在于事后对冤假错案的当事人进行补偿,以弥补其物质和精神受到的伤害;更主要是以这种赔偿和追责来防范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对公民造成的冤假错案。拿赵某海案来说,纵使国家给他赔偿一二百万,也无法弥补其在监狱里失去的11年自由及妻离子散,还有精神和人格受到的侮辱和损害。这些东西不是用钱能买来的,况且,国家赔偿的钱来源于国库,也就是来源于全体纳税人。要全体纳税人为某些公职人员的过错买单,从道理上说不过去。但从国家的角度说,它又必须为公职人员的错误支付成本,毕竟他们是在代国家行使对社会的管理,是一种公职行为;更重要的是,国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释放出一种信号,即国家会积极对待它所犯的错误,并保护它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过,假如11年前公安、检察和法院三家司法机构在办这起案件时,国家赔偿制度能够得到真正切实的履行,或许就会避免这起冤案。我所说的假如,是因为11年前我
    2023-04-24
    222人看过
  • 王敬岩诈骗案
    犯罪构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高刑终字第43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敬岩,男,27岁(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九台市,中专文化,北京翠和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育才委5组;199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0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邢少文,河北省廊坊市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田国华,河北省廊坊市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敬岩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8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敬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
    2023-06-11
    204人看过
  • 游福祥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7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福祥,男,30岁,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浙江省安吉县(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唐蔚林,广东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游福祥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9月27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游福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游福祥与同案人田小军(因未满16岁另案处理)相互纠合,于2004年6月13日上午窜到广州市环市西路一人行天桥上,乘途经该处的妇女龚红英不备,由田小军夺取了龚红英佩戴的价值人民币17
    2023-06-11
    241人看过
  • 刘祥文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2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祥文,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云阳县鱼泉镇建坪村4-16号。因本案于2004年4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钰梅,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祥文犯抢夺罪一案,于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4)荔法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祥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后,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祥文到本市宝华路兴贤坊街口,趁被害人莫某雅途经该处不备之机,伸手抢夺得被害人
    2023-06-11
    319人看过
  • 李天祥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5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天祥,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五祖村5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天祥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天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天祥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与公园前路交界的路口附近,以乘人不备的手段,从后面夺去被害人文剑梅戴在脖子上的铂金项链一条(重4。32克,价值人民
    2023-04-22
    286人看过
  • 陈立祥抢劫案
    刑事犯罪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昌刑初字第7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立祥(别名:陈利祥),男,20岁(1986年1月8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满德堂乡台路沟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羁押,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祥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立祥于2006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伙同孙路、李威、“小不点”(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扳手、弯钩、卡簧刀等工具,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云趣园二区南墙外,窃取沈龙(男,4
    2023-06-11
    307人看过
  • 高森祥受贿案
    被告人高森祥,男,50岁,原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1990年8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高森祥受贿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8年6月至1990年7月,被告人高森祥在担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简称中信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批准为企业贷款或为企业担保贷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及实物折款共计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03万元,美金5000元。具体受贿事实如下:1989年3月,中国正信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泛信磁电厂总经理陈民先向被告人高森祥提出,要求中信分行为其在香港的320万美元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可给港币100万元的好处费。高森祥同意后,于3月6日签发了银行担保书。陈民先得到贷款后,从中提出30万美元汇给其合资股东香港永诚行经理陈剑帆,让陈剑帆从中在香港支付给高森祥港币100万元。陈民先告知高森祥,可在陈
    2023-06-11
    153人看过
  • 邓建祥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8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建祥,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始建镇荣街1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5月29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建祥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建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建祥于2006年5月29日0时许,在本市海淀区青河大桥桥下路西侧,尾随行人丁雪云(女,23岁),伺机对其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刚、董庆顺证言、被害人丁雪云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
    2023-06-11
    463人看过
  • 刘春祥诈骗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东刑初字第4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春祥,男,45岁(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盲,无业,住(略)(以上情况均系自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祥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春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春祥于2007年2月在北京市东城区中国海洋石油研究中心附近,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郭瑞珍办理上访事宜为由,骗取郭瑞珍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春祥于2007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传唤到案。上述赃款全部被挥霍
    2023-06-11
    472人看过
  • 韩庆祥诈骗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19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庆祥,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辨护人刘立成,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庆祥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韩庆祥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韩庆祥同意,本院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庆祥及其辩护人刘立成,证人陈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庆祥于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间,冒充
    2023-06-11
    473人看过
  • 从本案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案例」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2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轴承2000套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期为2005年4月30日。合同规定:“如果逾期交货,乙方(被告)应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被告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交货。原告为解燃眉之急,为了履行与其他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迫从市场上以每套420元的价格购进2000套相同规格的轴承。嗣后,原被告就违约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4万元。「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并没有分歧意见,但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应视为双方对损害赔偿的
    2023-06-13
    379人看过
  • 王敦敬诉睢宁县公安局国家赔偿案
    裁判要旨公安干警追赶、堵截嫌疑车辆致嫌疑车辆翻车,发现嫌疑车辆发生事故后却驾车离去,致使伤者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案情15日晚10时许,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睢城派出所原指导员闫-林带两名保安队员及一名驾驶员驾驶苏C-0822警车巡查104国道,行至睢宁县民营科技园附近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车号为苏C-Q1466长城皮卡车,即让保安队员上前盘查。该车驾驶员王*宁与其女友徐某坐在车内,见有人前来,王*宁即将车开走。闫-林当即鸣警笛并追截该车。在该车行至城区红叶小区时,徐某下车,王*宁又开车向东行驶。闫-林指挥警车追至睢宁县睢城镇东环岛时,发现该车向王-林乡方向行驶,闫-林即以该车有抢劫嫌疑为由,遂联系王-林派出所设卡堵截,当王*宁驾车闯过王-林卡口又调头返回县城至S121线257KM+400M处时,不慎驶入路边沟内。闫-林见王*宁驾车发生事故后,指使驾驶员驾车
    2012-05-19
    259人看过
  • 怎么看待冤假错案
    审判委员会
    1、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不够。法律中有两个原则,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司法中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和判决其有罪前,应推定其无罪。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存在“宁可错抓、不可错放”的懒汉心态,也存在“先入为主”,认定有罪然后去论证支持的做法,出现诱供甚至是刑讯逼供。2、过分强调破案率。当前,一些公安机关过分强调破案率,过分强调“命案必破”,过分强调办案效率和时间要求等,这无形之中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了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影响到办案质量。3、技术水平和办案能力存在差异。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手段、取证设备和办案人员能力水平等因素,在取证的及时性、取证量的多少、时间的长短、证据的保存、档案的记录和完善等存在差异。4、社会环境对刑事司法活动的不良影响。当前,我们的办案和判
    2023-06-01
    420人看过
  • 冤假错案赔偿制度
    赔偿义务机关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情形下,应给与申请赔偿的请求人国家赔偿,两月内决定,十日内通知。上一级机关处理复议,逾期不决定则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书面审查并决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可恢复原状则复原,每日赔偿金以全国上一年度的日均收入计。精神损害需道歉恢复名誉,后果严重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恶意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嗯,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
    2023-06-30
    13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赦免
    词条

    赦免,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即同时消除刑和罪,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特赦范围小,仅免除特定人的刑,不免其罪。... 更多>

    #赦免
    相关咨询
    • 老人从敬老院走失至死,敬老院赔偿多少?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9
      对于敬老院对老人死亡存在过错的情形,需要根据敬老院的过错确定赔偿的比例。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敬老院的过错,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 离婚过错赔偿案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1
      夫妻之间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标准是(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
    • 律师如何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看护理费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17
      在人身侵权案件中,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 如何规定错案赔偿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9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国家赔偿的内容,民事审判过程中违法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通过2010.4.29、2012.10.26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 国家赔偿法之前错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9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