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无偿搭乘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1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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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的乘客,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即善意搭乘和恶意搭乘,恶意同乘情形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善意搭乘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因为善意同乘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负伤时,车辆所有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应相应减少民事赔偿额。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2021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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