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负债责任方式有哪些类型
合伙企业负债责任方式类型有:
1.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承担债务超过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债务判决书开庭多久下达
合伙债务判决书开庭下达的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去确定。合伙债务纠纷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是有特殊情况导致延长了的,就可能会超过六个月;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区别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企业的债务,个人债务的欠债主体则是个人;以及合伙企业的债务要由各合伙人来还,如果合伙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则会导致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债务则由个人来还,不能要求其他合伙人来还。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n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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