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新政
南京某动漫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游戏开发、运营及市场推广的企业。最近该企业招聘了一些科研人员专门研发有创意的高端动漫游戏软件产品(未形成无形资产),准备投入市场。企业张会计致电地税局咨询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因此,若该企业发生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费用支出,则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至于企业的摊销费用应该如何计算,税务人员介绍,根据《通知》中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由于该企业对于创新游戏软件的开发并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因此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可。税务人员还提醒:该《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社保费中个人缴费
部分不能重复扣除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2015年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该企业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后,在计算社保费时又扣除一次。
税务人员提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因此,地税局要求该企业调增重复扣除的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追缴相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跨年度费用如何税前扣除须界定
近日,某公司财务人员致电税务机关,咨询跨年度费用如何税前扣除的问题。该公司2015年11月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份购买对方2016年全年服务的合同,并在签订合同的当月全额支付了全部价款1200万元。但对方单位只开具了700万元的发票,余额部分的发票将于2016年5月底之前开具。财务人员想了解在进行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款项支付时间和发票取得时间都不是确认费用扣除时点的依据。因此,该单位支付的1200万元服务费,应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取得发票的部分依法扣除。
合规福利性补贴可直接税前扣除
南京某外贸企业为了方便工作,每月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由于员工数量多,补贴金额比较大。企业张会计听说有些补贴可以直接税前扣除,这样就可以不再受福利费扣除限额的限制,于是到地税局咨询。
税务人员告诉张会计,根据2015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若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通讯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不再挤占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扣除,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各类险种税前扣除大不同
南京某化工企业,除了为员工缴纳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外,还为一线操作人员投了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险。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这几种保险费用是不是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告诉企业财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虽然都是保险性质,但是各个险种的税前扣除规定不同,若该公司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安全险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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