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9 09:10:17 251 人看过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

1、证据交换的范围不宜过宽。

2、证据交换的主体。

3、证据交换的时间。

4、防止当事人有意不举证或不交换证据。

一、行政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一方被告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庭审中,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下面结合行政诉讼,将此中涉及的有关质证的细节分述如下:(1)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4)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同时,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鉴于证人是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因此证人能否正确表达其意志,成为关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査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二、取证调查一般要多长时间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应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一周内,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或当事人无能力举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三、调查取证后多久必须立案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应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一周内,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或当事人无能力举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如若不明白,请咨询相关律师代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0: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意外事件相关文章
  • 庭前交换证据规则的条件
    一、证据交换规则的理解与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证据交换规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核心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无关于证据交换的规定,民事审判领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而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行政诉讼法也随之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立了证据交换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仅用一个法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还远不及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规则的规定详细,但却是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诉讼证据交换规则在此以前没有实践和深度的理论支持,仅作为引入普通法系先进司法经验,通过个案的实践与经验总结、完善才能进一步发展。证据交换规则借鉴的是普通法系‘证据开示’制度,依法律辞典的解释,是指了解原
    2023-06-03
    300人看过
  • 审前交换证据的要点是什么
    法庭证据交换的要点如下:首先,当事人有责任在举证期间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视为弃权,并承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第二,证据不得无故“交换”,不接受质量和认证。(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质证。)如果申请人的请求理由已在答辩书中得到明确承认,或一方未能如期交换,则在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应)裁决通知时,该交换应被视为已完成,第四,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双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回复)之日起三至十天内完成证明。(国内:涉外案件、变更请求或反诉以及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异议需10天。)6。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期间因故不能提供证据的,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三至五天;逾期仍不能提供证据的,视为不能提供证据。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对变更后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盖章、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同时,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编
    2023-05-07
    387人看过
  • 行政诉讼交换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行政诉讼交换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不得滥用证据交换程序。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从有限的司法资源上看,都不可能将证据交换无休止地进行下去,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次交换后,即能满足双方对证据的出示交换,如果反复进行交换,就使交换成为形式而被滥用,同时也失去严肃性。因此,一般情况下证据交换以一次为宜。特殊情况例外。2、证据交换不代替庭审。证据交换是一种庭前程序,是为庭审所作的必要准备,即使是证据交换中认可的证据仍要在庭审中加以说明,以得到最后确认。而庭审包含了各个不同阶段,举证质证只是庭审的一个阶段,因此,不能将证据交换提到不适当的位置上,甚至把证据交换混同于庭审,那样有违证据交换的初衷。3、不得以证据交换代替质证。证据交换与质证有着不同的功能,二者不可相互替代,交换证据时虽然可以提供证据,发表一些简单的意见,但不能向质证那样进行辩论,用证据加以反驳,如果出现辩论和反驳,主持法官应加以制止,而质证时无
    2023-06-06
    230人看过
  • 交换证据是什么意思
    一、交换证据是什么意思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案件的时候会收集有些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而经过调查案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会介入处理,这时行政部门收集的证据可以当做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一)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
    2023-06-06
    169人看过
  • 庭前交换证据是必经程序吗
    不是必经程序。在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中,仅仅通过确定举证期限很难达到确定争议和证据的作用,法院就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各自的证据。对于证据不多、案情简单,通过指定举证期限就能够实现确定争议和证据的案件,一般就不用采取交换证据的方式。一、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区别是什么答辩期限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指定答辩期限,让被告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双方约定在某一时期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过期的证据不被法院支持。两者不是一个概念,答辩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自后开始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同协商,不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进程,但举证期内不举证可能导致法院承认对方全部证据。二、立案多久后会通知被告人立案后在10天到一个月期间通知被告人。1、法院立案后一般会打电话通知被告。2、法院立案之后,会先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签收应诉材料。3、如
    2023-03-31
    409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及举证时效需注意什么
    1、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2、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当庭将各自持有的证据进行交换,而更为重要的是一方当事人应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提出有效证据来,对案情中的争执焦点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有: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2023-07-25
    487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据庭审前交换的时间
    一、证据交换制度概述证据交换制度是在开庭审理前,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相互披露各自所拥有的证据,明确诉讼中争点的诉讼活动。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二、民事诉讼证据庭审前交换的时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
    2023-04-25
    271人看过
  • 论行政诉讼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行政诉讼也与民事、刑事诉讼一样,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但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作为新出现的法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应用、操作,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对庭前证据交换应如何运用和操作,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作法不一,本文就行政
    2023-05-22
    312人看过
  •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都有哪些规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第四十一条《民事诉
    2023-06-14
    333人看过
  • 申请证人作证和庭前交换证据是怎样的
    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三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应对作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出庭作证前后,不得留在法庭旁听作证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庭前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应在合议庭的指导下,按时参加庭前交换证据,将起诉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复印件,或反驳、反诉的证据的复印件交对方当事人,并应在本院的证据交换清单上签字。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新规定的解读1、自然人证人适格的自然人证人能够独立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进行实际感知,并能够通过组织语言如实地表达其亲历的案件事实。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作证人。2、单位证人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单位证人不同于自然人证人,其不具有感知案情的特性,其作证的方式通常是单位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出具书面文件。《民诉法解释》第一百
    2023-03-09
    130人看过
  •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一、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庭前证据交换,又称庭前证据开示,也有的称之为庭前证据听证。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原因有二个,一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二是对于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依职权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没有将证据交换纳入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是对证据交换的启动、程序的组织、开示的范围、开示的时间、次数以及对于其结果的效力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在第5条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是将证据交换作为个别案件庭前准备工作中
    2023-06-06
    279人看过
  • 关于入室盗窃需要什么证据
    入室盗窃需要证明的事实有以下几点: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只有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才能构成犯罪;第二,有入室并实施盗窃的行为;第三,有盗窃的赃物;《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入室盗窃立案标准是什么?(一)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
    2023-02-27
    100人看过
  • 庭前证据交换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但存在着不少问题,必须认真反思。从实务操作层面来看,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尚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我国证据交换未形成一套成熟的操作模式和统一的证据交换操作指导规则。由于证据规定本身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各地的操作缺乏统一尺度。如:证据交换的司法主体不统一,证据交换的适用案件范围标准不统一,交换证据范围不统一,证据交换的时间与次数的确定缺乏较为统一的标准,法官在证据交换进行中的裁量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标准和适当的约束,证据交换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缺乏合理尺度等。其二,证据交换当事人欠积极参与,证据交换中过多的法官主导仍是主流。其三,证据交换与其他程序的联结不畅。目前实践中出现两种极端,一种是将交换程序与调解、庭审混为一体;另一种则将交换与调解、庭审截然分离。其四,我们目前的调查令制度不足以适应证据交换制度的需要。同时当事人的调查收集证据权的实
    2023-06-06
    50人看过
  • 法院交换了证据什么时候开庭
    一、法院交换了证据什么时候开庭1、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而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二、开庭要怎么交换证据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4
    2023-05-23
    38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发生概率极低。... 更多>

    #意外事件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交换证据是在什么时候提交?需要哪些材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决定,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各自诉讼请求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对所出示的证据发表认可或不认可意见的行为规范。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交换证据的目的,就是在庭审前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明确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
    • 关于房产置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1-10
      置换登记:居民须携带原房屋的有效权证原件、业主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同住人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材料办理置换登记手续。价格评估:初评须上门实地详细勘察,再经过专业人员认真计算,进行复评,从而提出房屋的评估价格。
    • 开庭证据交换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3
      庭前证据交换与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关系问题。法律规定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保障法院认定事实、做出裁判的中立性、公开性和公正性。而庭前证据交换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完成的,其宗旨在于固定、保全证据,整理争议焦点,为庭审中对证据的认证和对事实的认定做好准备。除当事人自己对案件证据和事实做出实体认可和处分外,法院不做实体认定和处理。对于证
    • 行政诉讼交换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29
      1、不得滥用证据交换程序。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从有限的司法资源上看,都不可能将证据交换无休止地进行下去,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次交换后,即能满足双方对证据的出示交换,如果反复进行交换,就使交换成为形式而被滥用,同时也失去严肃性。因此,一般情况下证据交换以一次为宜。特殊情况例外。 2、证据交换不代替庭审。证据交换是一种庭前程序,是为庭审所作的必要准备,即使是证据交换中认可的证据仍要在庭审中加以说明,以得到最后
    • 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及举证时效需注意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8
      1、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前这一段时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而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2、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