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的一个重要税会差异是企业在会计上纳入工资薪金的福利性补贴,在税收上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的发布,这一差异被弥合。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虽在会计上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但由于这些补贴具有福利性质,须计入职工福利费,在限额内税前扣除。
最新发布的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最新政策,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举个例子:
假设某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支出1000万元,包括住房补贴20万元,交通补贴10万元,职工福利费120万元。
按照老政策,该企业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为970万元,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为150万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970×14%=135.8万元,调增14.2万元。
按照新政策,该企业税会无差异,职工福利费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140万元(1000×14%),不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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