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材料
(一)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如何确定司法鉴定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严格适用鉴定的规则。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结算,不予调整,但在产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义务、规避己方责任,或为了索取更多的价款,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恶意利用鉴定获取利益。此种情形,裁判机构应严格审查。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增减、设计变更或索赔等变化,对该部分无法达成一致;二是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发生争议,此时,单价虽是固定的,但工程量却不确定,协商不成,需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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