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移交的范围包括: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目前,我国很多国务院部委规章都对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怎样移送以及移送后案件怎样处理等问题。
一、移送的程序
(一)制作移送书面报告
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案件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所调查的事实并制作移送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受理时间、已经调查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应移送的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二)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法人员在移送书面报告制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移送书面报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移送报告后及时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制作移送书面接收凭证,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不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对移送的行政案件,受移送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认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在移送书面接收凭证上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行政机关及有关当事人;认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上级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的请示后,应当及时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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