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已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办理材料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封开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原证加盖注销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原证加盖注销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已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一)企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要求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发的;(四)《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五)《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宣布无效的;(六)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七)《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被依法全部核减的;(八)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计9个月未经营药品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再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零售GSP认证由省局下放取市级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企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要求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发的;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
(五)《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宣布无效的;
(六)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七)《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被依法全部核减的;
(八)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计9个月未经营药品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已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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