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规定的时间限制。首次购买增值税控制系统专用设备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不足扣除的可转换下期继续扣除。对于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税额已经扣除的,收款税额必须转出。文件没有规定截止日期。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借用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用应纳税-应缴纳增值税(减免税)科目,借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财税〔2012〕15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会[2012]13号规定“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详细列出了会计分录。
可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的处理不正确:
1、技术维护费370元,取得的发票非专用发票,以为不能抵扣,未申请减免税,当然也可能是觉得金额小,抵费用算了。
2、既作了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又同时做了管理费用,一笔费用双重扣除。这种情况企业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往往跟申报表是对应不上的,否则就应该自行发现会计处理不正确。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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