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重视的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适用中逐渐显现出其不足之处亟待完善,笔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及如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完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就现在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要改,而且修改的越快越好,本文将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也会有一个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过程。我国的《消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消法》提出的诚实信用精神,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十五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得不甚周详,规定得也不很具体。面对鱼龙混杂的消费环境,自身的权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在消费的大潮中变得伤痕累累的时候,我们呐喊维权,呼唤诚信。虽然纵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消费要求和消费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横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并没有太大的改观,在我们要求美好的愿望旁边总是有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影随形——缺失诚信,也就是说我们的市场这么些年来连基本的诚信问题都没有解决,消费者所处的环境还是一个危机四伏的消费环境。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弊端
1.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接受。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很难全面落实。
3.消费者的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西方有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
4.维权成本过高,程序过于复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而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应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5.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1.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现在的消费环境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领域涉及到了生产的各个环节,已不再仅仅是《消法》所涵盖的狭小范围。现在的消费领域已广泛地涉及到医疗(包括医疗美容)、网络、通讯、传媒及其他精神消费,因此《消法》也应在此方面作相应的调整,以切实维护这诸多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4.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
5.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应重在保护,在当前我国已经规定了较完善的消费者实体权利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使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第24页
[2]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法学,2000年第5期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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