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水生动物苗种生产审核、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22:04:15 37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2)水产种苗生产单位扩建、迁址、更换法人或生产品种,须向发证部门重新申报发证;3)国家级或省级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逐级经所在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如: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需提供国家级场资格证书

首次核发请提供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换发请提交即将到期的省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龙川分厅”(http://wsbs.heyan.gov.cn/portal/website/index.action?areacode=441622)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网上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市、县级实施机关组织实地核查和审批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申请公函,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省级实施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县级实施机关组织实地核查和审批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申请公函,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省级实施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送达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60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川县畜牧兽医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0年)

全文条款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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