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需要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需要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其记录在案。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则应附卷。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应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需要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需要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其记录在案。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犯 罪 嫌 疑 人 认 罪 认 罚 时 , 人 民 检 察 院 需 要 做 什 么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过程中,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所认罪认罚的犯罪行为性质、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等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过程中,需依法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起诉、不起诉,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所认罪认罚的犯罪行为性质、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等提出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需要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其记录在案。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则应附卷。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应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其意见,记录在案。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需依法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不起诉,并对犯罪嫌疑人所认罪认罚的犯罪行为性质、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等提出量刑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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