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导致合同成立时明显不公平的协议。民法典规定,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符合撤销条件的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90日内不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到胁迫的,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
什么是合同的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可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止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例如,张三欠李四5万元钱,张三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车,现张三将该车赠与其好友王五,李四发现张三除了小车以外再无其他值钱的东西,这一赠与会影响张三偿还债务,张三赠与汽车即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李四造成损害,因此李四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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