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21:22:10 493 人看过

一、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双方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之日起的三年内来计算。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间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之日起就可以直接计算诉讼时效。

三、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

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如下:

1.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2.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关系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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