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内容包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01:57:02 447 人看过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内容包括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内容包括如下:

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应当做到:争议事实清楚,尽可能有依据和证据,调解请求具体可行。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进行立案的准备工作。

2.实施调解。根据争议事实与调解请求,研究争议事实和是非界限,拟订调解方案,实施调解。调解方式可以是正式的,如召开调解庭;也可是非正式的,如各种形式的谈话。

3.制作调解文书。调解成功即制作调解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的书面依据。调解协议书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主要争议事实,达成和解协议的主要依据、意见和实施方案。

4.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在一个月内实施调解时间可以排除)仍可以申请仲裁;调解成功,当事人翻悔的,在法定期限内,也可以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模式

1.一调一裁两审制。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裁终局制。本法第五条规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的情形指的就是本条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

三、劳动仲裁调解时间限制吗

劳动仲裁调解是有时间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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