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限制已出租公有住房抵押登记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1:07 403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维护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现就限制已出租公有住房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已出租公有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解放时收归国有和以使用权安置被拆迁居民,承租人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租用,并持有《租用公房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直管公有住房、系统公有住房等。

二、公有住房产权人不得将已出租公有住房设定抵押并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单位产权的住房申请存量住房抵押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把存量住房是否为已出租公有住房作为询问当事人的内容之一,应当查阅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明确为已出租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

(二)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未明确为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当事人除了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出租公有住房征询表》。确认该房地产不是已出租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四、抵押权人在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前,应当对抵押物权利状况进行核查,不得将已出租公有住房设定抵押。因抵押权人未履行核查义务,由此引起经济纠纷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定住房抵押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隐瞒抵押物为已出租公有住房等不良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抓紧做好本区县公有住房梳理工作,对于还未进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换发的住房和已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但还未与信息系统楼盘表建立关联关系的住房,可按幢按户列出清单,报市公房办备案。由市公房办负责组织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公房数据录入和比对,并与信息系统楼盘表建立关联关系,以使房地产登记机构有效识别和限制公有住房的抵押登记。

七、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向安置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安置住房的文件登记。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尚未办理安置房文件登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办文件登记。已办理文件登记的安置住房,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租赁登记。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4日 21: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抵押登记相关文章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如何界定“幢”的通知
    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为了切实做好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请示的复函》,经研究,现就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幢”的界定问题通知如下:1、《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涉及“幢”的界定问题,按《房产测量规范》5.4.1规定“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因此对于地下结构相连地上多个主楼的建筑综合体,应当参照其结构、功能、规划等因素予以界定“幢”,即对于地上地下结构、功能互为相连,整体建筑不能区隔成为相互独立的各个单体建筑的,整体建筑界定为一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一幢处理;而地上地下按结构、功能仅
    2023-06-10
    321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建[2009]382号)的有关规定,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推进配套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现就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住宅施工计划管理是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后期办理预售许可、交付使用许可等手续必要的材料之一。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落实专门科室、人员负责。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新建住宅项目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二、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方案审核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具体为填交《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
    2023-06-10
    335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8]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要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试点,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二、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
    2023-06-07
    260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购买经适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有关商业银行:为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本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二、免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印花税。三、免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费。四、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等事项,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商业性购房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
    2023-06-10
    234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现就业主委员会运作、维修基金管理、房管所机制转换、物业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1.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上的住宅楼和住宅区域,目前尚未成立管房小组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在6月底以前全部建立。2.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下的住宅区域,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在8月底以前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协商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3.组建业主管理组织,应该按照《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房地局颁布的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其中业主委员会成员中的私房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指派,但公房业主代表不得兼任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业主委员会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公有住宅出售率超过50%的
    2023-06-10
    438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配套商品房供应和管理,确保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和重点旧区改造项目动迁对安置房源的需求,制订本试行办法。一、已安置房源回购的适用范围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二、回购的实施部门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屋的回购,原则上由原安置区县的房管部门组织本区县相关单位和动迁公司实施。原安置区县房管部门无意对已安置房源进行回购的,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报告,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定其他区县房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房管部门在
    2023-06-10
    70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现就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0月7日起,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包括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以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出售或居间介绍二套以上商品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
    2023-06-10
    181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土地规划局、区县房屋管理(土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中心):为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上海市关于实施城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制定了《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2023-05-07
    409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建委,市土地费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为保证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现对本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租金所含的土地收益收缴作如下通知:一、出租房屋收缴土地收益的范围:凡《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但已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下列情形除外: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3.已签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3-06-10
    28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现将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一、关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办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定,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并案办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部门可以在先确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证中注记房屋抵押情况。二、关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第三人提供房屋为安居工程的债务人担保,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由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第三人)、债务人共同签定。合同中应有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权
    2023-04-22
    89人看过
  • 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实行〈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关于将我市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提高到0.30元的规定,本着“控制幅度,操作简便”的原则,经过反复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现就调整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提出如下意见:一、调租范围南京市十个区范围内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和各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房”),以及地处五县的市属以上独立工矿区单位自管公房,均属此次调租范围。二、调租时间自《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执行。三、组织领导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区房管局分别组成调租工作小组。市房管局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政策业务口径和调租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区房管局工作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调租的组织实施工作。直管公房的租金由市、区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评定;自管公房的租
    2023-06-10
    151人看过
  •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公积金帐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1.5×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二、贷款最高限额: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5万元;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三、首期付款比例;一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二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四、贷款期限: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特此通知二00四年六月一日
    2023-06-10
    196人看过
  •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实施商品房销售代理的房地产经济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二,严格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条件商品房预售的,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还应达到以下要求:别墅类项目土建工程完工;低层(含四层)主题结构封顶,且砌筑工程完成;多层(含六跃七)主题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主题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七层;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
    2023-04-22
    490人看过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为规范房屋租赁交易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依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我市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9月1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实行网上管理制度,在网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各项信息资料,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成报表统计,传输统计数据,查询登记备案资料,实施网络化管理。二、从2004年9月10日起,开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网上备案系统,企业通过上网传输备案材料,使备案手续一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三、《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统一使用A4纸打印。原《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JF-2002-017)停止使用。四、为方便社会和群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示范文
    2023-06-10
    82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 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 更多>

    #抵押登记
    相关咨询
    • 现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6
      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是一个大系统,两个不同部门,分管职能不同,保障局以土地招标,建设房子,供暖,物业为主,房产管理局以房屋产权证,更名,房照等等有关为主。
    • 租房不住房屋如何办理出租登记?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怎样办理租赁登记办理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赁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2)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租赁所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租赁所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所办理登记手续。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1)没有
    • 本市住房抵押市场的局限性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0
      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局限性分为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局限性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局限性。下面从分别介绍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局限性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局限性。一个完整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包括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即按揭贷款市场,是指购房者(按揭人)以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后发放贷款的市场;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即住房抵押债权转让市场
    • 上海市住房保障规划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3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住房保障总体要求,结合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情况,编制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任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任务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怎么做房屋抵押,房屋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02
      1、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4、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申请文件的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5、抵押权人委托办事人员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发展商收执联正本; 7、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正本,抵押人属境外(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