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条约的缔约程序
(一)谈判
指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结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谈判结束,约文拟定后,可由谈判代表草签。
(二)签字
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在国际组织范围内缔结国际公约,有时不经过签字这种传统程序,而是根据该组织的组织文件规定,由主管机关将公约拟定后,径送各国审议批准。
(三)批准
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认。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
(四)交换批准书
双边条约获得批准后,通常要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则要把批准书交存于条约规定的负责保管批准书的保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双边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需要全体或一定数目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
二、缔约程序是什么
缔约程序,是指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是缔结条约一般要遵循的步骤和履行的程序。按照1969年公约的规定,缔约程序主要有议定约文、认证约文和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有关各方为条约涉及的事项获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一国缔结条约的权力属于国家权力机关。重要的条约,可以由国家元首亲自进行谈判。但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国家元首派遣政府首脑、外交部长、驻外使节或代表进行谈判。谈判代表一般需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fllpowers)。这种代表称为全权代表。
三、军事条约的缔约程序
同其他政治、经济等方面条约相同,主要包括:谈判、签字、批准等。国际上有些军事条约是开放性的,允许非缔约国加入;也有些军事条约是秘密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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