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后果不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遵守一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当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后果不严重时,行政处罚主体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紧急听证程序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可能会被司法机关按照既定的流程,对该行政相对人判处罚金,或者拘留等,同时还会责令其立即承担相应的处罚。为了使得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国家机关在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按照既定的流程的根据进行审理。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的重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部门的人员主持;(五)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九)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听证笔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证据。
由此可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正合理具有重要作用。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对限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听证笔录也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证据。
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后果不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包括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事实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的重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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