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讲述实施《社会保险法》对百姓影响解读之工伤、失业保险等内容。
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工伤、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法律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了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参加就业培训,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少劳资矛盾,提高工伤、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
市民疑问一:《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我在个体工商户里打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更细化工作,《社会保险法》的第一部配套政策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新《条例》)已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被保险人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个体户打工的雇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市民疑问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工伤保险待遇有提高吗?
答: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国家统计局今年2月份发布数据: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了调整,将1-4级、5-6级、7-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市民疑问三:目前工伤待遇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要由单位承担,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单位负担仍然较重,《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工伤费用负担部分有新规定吗?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原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样规定,既保证了工伤职工有关待遇的及时发放,又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有利于促进和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市民疑问四:我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新《条例》对认定工伤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即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将认定范围由原来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只要符合新《条例》规定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市民疑问五:工伤认定程序太复杂,时间太长,工伤后单位觉得麻烦都不太愿意为我们办理工伤认定,可以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吗?
答:为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便职工,新《条例》新增设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维权。
市民疑问六:单位未为我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为我支付医疗费,《社会保险法》有无规定应对这种情形?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种基金可先行支付的情形。一种情形是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用人单位偿还,如果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扣押、封查、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抵缴社会保险费。另一种情形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在用人单位既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也可先行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待遇,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及时医疗救治,体现了社保制度的人性化、共济性。
市民疑问七:领取失业金期间需要缴纳医保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这无形加重失业人员的生活负担,《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否解决这个问题?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如:《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扣除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为718元,实施后我市失业保险金为760元。
市民疑问八: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死亡是否只能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功能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只是资金支出渠道不同而已。将丧葬补助金的选择权交给参保人的遗属,有利于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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