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申请:(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并且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2)订购的设备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3)订购的设备具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1)提交A4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2)材料一式2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1)上传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2)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1、通过窗口提交的:(1)需带原件到窗口核对,复印件提交A4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2)材料一式2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1)上传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2)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1、通过窗口提交的:(1)需带原件到窗口核对,复印件提交A4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2)材料一式2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1)上传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2)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1、通过窗口提交的:(1)需带原件到窗口核对,复印件提交A4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2)材料一式2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1)上传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2)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1、通过窗口提交的:(1)需带原件到窗口核对,复印件提交A4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2)材料一式2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1)上传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2)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澄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网址:http://chsp.st.gov.cn/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澄海公共服务中心区文广新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即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澄海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该予以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澄海公共服务中心区文广新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澄海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该予以配合。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东侧路澄海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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