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经集体协商确定
新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此规定使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再是企业的单项权利,从而体现了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原则。
二、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新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款在原《劳动法》中也有规定,但并没有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惩罚措施。而新法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以下制裁: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无法辞退劳动者的,否则,同样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双倍工资的索赔。
此外,新法还要求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工作地点和内容。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对其工作地点和内容的调整,而用人单位仍须履行原劳动合同之义务。
三、劳动合同期限
新法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新法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对试用期的规定
新法按照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了不同的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新法还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详见第七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无权解除合同。
五、对违约金条款作出了严格限制
新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
六、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
新法将竞业限制的规定提升到了法律层面。与现行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此外,新法还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意味着并非所有劳动者都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新法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七、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与现行法律相比,该条款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
八、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有所提高
新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即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九、增加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新法增加了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十、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制裁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
此外,新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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