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规则》第267条和第268条对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权作出规定。除此之外,《规则》还从权利告知、听取意见等方面对检察机关的责任作出了细化规定。
第一,关于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其充分了解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二,关于听取意见。《规则》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具体事项予以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是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听取意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处罚建议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检察院听取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关于不采纳意见说明理由。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意见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能采纳的情形。对此,《规则》第269条第3款规定,检察院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一、犯罪分子的认罪认罚具体减刑多少
认罪认罚具体减刑多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看能减刑多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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