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详细探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几个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依据。近日,总局出台了新法框架下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表”),并规定纳税人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启用新表。下面,我结合学习此表谈几点看法。
新表的制定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符合并利用企业会计核算结果,既方便纳税人申报,又便于税务机关操作;既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又满足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新表由1张主表和11张附表组成。主表由“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大部分组成并按顺序填列,附表分为两个层次,附表一至附表六为一级附表,对应主表各项目;附表七至附表十一为二级附表,是纳税调整表的明细反映(附表五既是一级附表,又是二级附表)。
新表的尽早出台,对及时解决基层税务分局对终止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所得税清算有很大的帮助,更有利广大税务人员和企业及时进行学习、培训等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与税法衔接问题
(一)报表样式
新表主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等三大类填列缺乏科学。据了解,其设计原则是按照企业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加减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进行税款计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一次性和暂时性)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明细反映有关项目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但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存在按会计数和税法数双重标准,如附表一有会计数“主营业务收入”,也有税法数“视同销售收入”,得出的“利润总额”分辨不出是会计利润还是所得额。建议参考国税发[2006]56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样式,分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等四大类。
(二)收入
税法对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有专门条款列示,但新表无专门的行次填列,建议增加主表及附表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等项目,与税法相一致。
1、“转让财产收入”仅有“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附表二21行)项目,而税法对转让股权收益,定性为“转让财产收入”,新表主表在“投资收益”统一反映,附表仅有“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的转让所得,对其他则未有专门的反映。
2、利息收入,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实施条例18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表无专门行次填列,只是笼统地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反映。而同样存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附表三第6、7行有专门反映。
(三)减、免税项目所得
对部分项目所得减征、免征及优惠税率,存在哪些是税基式减免,哪些是税额式减免概念模糊。实施条例76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同时,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没有将“减、免税项目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从以上两个公式可推导“减、免税项目所得”为税额式减免,但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为税基式减免,在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扣除。
此外,上述公式的“适用税率”与申报表设计不一致,主表26行税率为25%,税率优惠在28行反映。
(四)应纳税所得额
主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合理,上述第三点所讲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有相当大的关系。
1、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设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但无专门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名词进行解释,存在不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种情况是,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减免所得在主表25行前、后反映,将产生不同的结果。如一企业,08年度技术转让所得490万元,正常经营所得20万元,合计510万元,那么,该企业适用税率是25%还是20%。
(五)单独计算免税所得
实施条例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申报表没有对应的附表反映。建议设置二级附表(作为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补充)进行反映,在符合税法要求的同时,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法律责任。
二、操作问题
(六)视同销售
新表的填报说明指出,一般企业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等于附表一13行;21行“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等于附表二12行,存在逻辑错误,其结果导致:
1、主表1行“营业收入”反映附表一13行“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反映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即收入重复计算。
2、主表2行“营业成本”反映附表二12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主表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反映附表三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即成本重复计算。
上述两点的结果造成“视同销售所得”双倍计算,纳税人承担多缴税款风险。
3、企业视同销售成本一般情况下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如对外实物捐赠,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附
表二12行填报说明指出,“视同销售成本”为附表一“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其结果造成企业双倍计算“视同销售成本”。
(七)资产折旧、摊销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本期折旧、摊销额”的第5列(会计数)>第6列(税收数)比较好理解,也容易填列。但第5列(会计数)<第6列(税收数)时,则不容易把握。原因是国家未出台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方法的税务审批或备案制度,当出现企业申报扣除数(税法数)大于会计处理(即发生额)时,按哪一数字为准,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是按税法数扣除还是坚持据实扣除原则按会计数扣除,不容易判断。
(八)投资收益
主表9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会计数,作为调整数和免税项目在附表三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和附表五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反映,以上三行数据填列要求表述不清楚,极容易造成企业重复调减所得额现象。
(九)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主表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存在模糊。可理解为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反映的是本年1—3季度预缴的税款,而第4季度预缴的税款在下一年初反映,这种情况下,33―34就不是本年年度或汇算清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本文就新表样式及项目报填要求进行了分析,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与税法衔接不到位、不易操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为修改、完善新表提供参考。以期进一步增强新表的严谨性、周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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