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6:25:05 110 人看过

(一)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在法定性上是相同的,即该罪的构成以及加重对其处罚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结合犯的独立性,即结合犯是由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罪,而结果加重犯只是单独的一罪。详言之,结合犯须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罪与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结合。其加重结果是由基本犯罪引起的,它依附于基本犯罪而存在,所以只有基本犯罪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所在。

此外,结合犯是数个故意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之结果,一般为过失。结合犯有既遂未遂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

我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实际上包括了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是指由于绑架行为而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这里只有一个绑架行为,故是结果加重犯。而杀害被绑架人的是指除了绑架行为以外,还存在着故意杀人的行为,故是结合犯。二者有着质的不同,刑法中将其不加区分,同样对待,恐非妥当。

(二)结合犯与转化犯:转化犯这一概念,为我国刑法学者所首创。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行为的变化,使其性质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按重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注:王彦等著:《试论转化犯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其特征为:

(1)转化犯是罪与罪之间的转化;

(2)转化犯是故意犯罪过程中,轻罪向重罪转化;

(3)转化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在我国刑法中,除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外,还有一些转化犯,如第292条的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又如第247条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也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转化犯与结合犯相同之处在于其法定性,即发生转化的条件、转化后的定罪及处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从形式上看,结合犯是将两个独立之罪结合为一罪,而转化犯是将一个独立的罪转化为另一独立之罪,且系由轻罪向重罪转化。其强调的是犯罪构成的完全转化而非结合。从实质上看,结合犯具备数个罪过和数个构成要件之行为,而转化犯虽然罪过是数个,但其行为只有一个。例如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整个转化过程中,只有一个构成要件之行为——斗殴,在该行为没有出现严重结果的情况下,定聚众斗殴罪;但在该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时,则发生罪的转化——构成故意杀人罪。从罪数理论上说,转化犯是由于犯罪构成的完全转化,因而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犯罪构成。所以应该属于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是典型的法定的一罪,即实为数罪,但法律明确将其结合为一罪。

(三)结合犯与想像竞合犯:所谓想像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如开一枪而打死一人,打伤一人。想像竞合犯是形式上数罪,实质上是一罪。即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虽然造成了数个危害社会的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在形式上似乎具备了数个犯罪构成,但是,由于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个行为,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数罪,只是观念上的数罪。

应该说,想像竞合犯与结合犯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想像竞合犯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结合犯有数个危害行为。其二,虽然想像竞合犯也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但它与结合犯不实施数罪并罚的根据不同。想像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但只符合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构成此罪则不可能构成彼罪,否则有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之嫌。因此,在处罚上,想像竞合犯多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而结合犯之所以不数罪并罚,就在于法律已明文将数罪规定为一罪,而只需依此罪定罪处罚。其三,结合犯具有法定性,其构成、定罪、处罚皆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无自由裁量之余地。而想像竞合犯,我国现行刑法未对其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就算有的国家(如日本)在刑法中作了规定,其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如从一重罪处断)。这样就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例如,同样采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但是对于如何从一重或判断刑之轻重的标准是什么,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方法。日本是先比较法定刑的轻重,然后确定应判处的刑罚(先比后定法)。保加利亚是先分别决定刑罚,然后再比较刑之轻重(先定后比法)。此二者各有利弊,但都为法官之自由裁量留有较大的余地,且都难以做到精确量刑。(注: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67~68页。)

(四)结合犯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一种罪数形态。牵连犯的特征在于:(1)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2)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3)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手段牵连或结果牵连。

结合犯与牵连犯在行为的独立性上是相同的,即具有数个危害行为,且数个行为具有异质性。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而结合犯的数个被结合之罪也必须是不同的罪名。此外,结合犯中的数个被结合之罪之间有时也具有牵连关系。

结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首先在于其是否具有法定性。结合犯是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当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经由刑事法律规定为一个具体明确的犯罪之时,就成了结合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事法律将数个犯罪行为结合在一个条文中,但并未规定一个具体、明确的犯罪及法定刑,而只是规定从一重罪处断的,并不是结合犯,而只是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法定化。其次,在处罚上,结合犯有明确、具体的法定刑,系限制法官之自由裁量权,而对牵连犯一般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皆过多依赖法官之自由裁量。法官不仅能决定量多重的刑,还能决定定何罪。再次,结合犯中各被结合之罪除了有牵连关系外,还有包容关系。最后,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属处断的一罪,而结合犯为法定的一罪。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一种学术上的倾向,即无限扩大牵连犯的适用范围,较为典型的观点有牵连犯法定化说和牵连犯数罪并罚说。我们认为,这一学术倾向至少可能导致两种理论上的误区:其一是混淆了牵连犯与结合犯的界限,并以牵连犯取代结合犯;其二是混淆了牵连犯与数罪并罚的界限,从而引致理论上的混乱。

我们认为,牵连犯与结合犯均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法定性,也正因如此,法定性的特征就决定了结合犯不能也不应该为牵连犯所取代,在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我们的刑法理论更应该突出结合犯适用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完全没有必要仅仅因为数犯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而将属于结合犯形态的犯罪归入牵连犯形态之中。相反,我们却应该将虽具有牵连关系,但同时又具有法定性的形态归入结合犯形态之中。另外,无论是结合犯或是牵连犯均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理论之所以有结合犯与牵连犯概念的关键所在,如果对牵连犯也可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又何必出现牵连犯的概念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1日 06: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结合犯相关文章
  • 合同诈骗罪与其它犯罪形态的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诈骗犯罪,除了在侵犯财产罪中规定普通诈骗罪外,还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若干特殊诈骗犯罪。具体而言,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合同诈骗罪。这些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虽然和普通诈骗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主要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普通诈骗罪与这些特殊诈骗犯罪,在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符合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这些特殊诈骗犯罪的构成时,不应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而应根据其诈骗方法和对象依照特殊诈骗犯罪定罪处罚。想象的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的竞合犯,不适用数罪并罚应依其中规定法定刑最重的犯罪论处。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其他特殊诈骗犯罪时,如何定罪处罚呢?我认为,这种情况属于
    2023-03-02
    115人看过
  • 怎样区别诽谤罪与其他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诽谤罪。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怎么区别诽谤罪与其他犯罪?(一)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二)诽谤罪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三)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
    2023-05-01
    96人看过
  • 与其他过失犯罪有哪些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一、交通肇事罪该怎么认定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
    2023-02-15
    69人看过
  • 胁迫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区别
    胁迫一般是指,一方或第三人通过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行为的认定,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如下:1、具有胁迫的故意。主要表现为明知会造成对方产生恐惧故意威胁,并希望对方因胁迫行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2、实施了胁迫行为;3、对方因为被胁迫订立了合同;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胁迫签的协议怎么撤销1、胁迫签的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2023-07-02
    59人看过
  • 劳动安全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劳动安全事故罪与其他犯罪有何区别。这两种犯罪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如下:1。客观上,本罪必须具有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而且这种事故隐患不符合国家关于劳动安全的规定,而重大责任罪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章制度,或企事业单位强迫职工违反规定工作的行为。2。本罪属于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重大事故罪属于个人犯罪,个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是行为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的犯罪。二者都是主观过失,包括过失和过度信赖。但是,二者的区别非常明显:1,侵权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罪。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具体表现是
    2023-05-31
    376人看过
  • 犯罪集团与其他团伙犯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犯罪团伙和犯罪结伙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用语,旨在描述人数较多(通常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并未在其中作进一步的划分,因而这样一个概念在刑法上并无实际意义。因为刑法所着力打击的是有稳定性、固定性、组织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团,而不具备以上特征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会危害性较之犯罪集团通常要小,刑法对其打击力度也通常小于犯罪集团。如果将这样两种在本质上存在差别的共同犯罪形式合而为一,则无法明确打击锋芒,甚至会将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于犯罪集团,造成量刑畸重。至于结伙犯罪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我们认为,法律对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规定,且这种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可见,所谓犯罪团伙,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这种观点也获得了司法解释的
    2023-04-13
    133人看过
  • 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形态的区别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一、相关知识说明1、定义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
    2023-03-10
    334人看过
  • 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区别点在于: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2023-03-12
    118人看过
  • 企业法律的形态与区别
    法律综合知识
    公司的法律形态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2、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其投资方(老板)不是国家的(管理以国资委为代表的);如私营企业(也称民营)、外资企业等;如是股份制的公司,那么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控股方不是国家的,就是非国有企业。或者说国家的股份不超过50%的企业,就算非国有企业。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法》。
    2022-02-25
    61人看过
  • 贷款诈骗罪与其他罪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一、2022年新刑法贷款诈骗罪立案
    2023-04-06
    127人看过
  • 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的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历来有分歧。(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
    2023-06-03
    407人看过
  • 受贿犯罪辩护与其他刑事辩护的区别
    网友提问:受贿犯罪辩护与其他刑事辩护有什么不同?营口律师为您解答:1、专业从事本类犯罪辩护。受贿罪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罪名之一,因为本章节犯罪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相同的,在从事该项罪名辩护时,就本章节犯罪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犯罪成因,辩护技巧,已经非常熟悉。再加之从事多起本类犯罪的实际辩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本类犯罪从事深度辩护,从而达到最好的刑事辩护作用。而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因为我国刑法目前涉及到436个罪名,罪名种类繁多,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师可能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从事多次辩护却不是很多。虽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个罪名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处罚标准,犯罪主客观要件有太多不同之处。所以其他刑事律师虽然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个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复办理
    2023-06-03
    73人看过
  •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刑责与其他共犯有何区别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刑事责任是:1、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除直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对集团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按照集团犯罪计划对其他成员承担刑事责任;2、对于犯罪集团主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即在犯罪集团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主犯,聚众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未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主犯批准逮捕吗一、共同犯罪主犯批准逮捕吗共同犯罪的主犯会不会被逮捕,要看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如果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会批准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2023-07-05
    255人看过
  • 非法拘禁罪与其他罪行的区别
    (一)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违法逮捕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
    2023-08-04
    13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状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结合犯
    词条

    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例如,日本刑法分别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然后又规定一个强奸杀人罪,这是典型的结合犯。... 更多>

    #结合犯
    相关咨询
    • 的罪数形态?是结果犯还是状态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
      (一)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在法定性上是相同的,即该罪的构成以及加重对其处罚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结合犯的独立性,即结合犯是由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罪,而结果加重犯只是单独的一罪。(二)结合犯与转化犯:转化犯这一概念,为我国刑法学者所首创。所谓转化犯是
    • 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0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统称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某种危害后果已经发生、完全符合某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等(具体到每个罪名,其既遂标准是不一样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之所以犯罪行为在这个阶段停止,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过程不能继续向前发展。如果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那么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不管是在预备阶段还是在
    • 犯罪形态与犯罪既遂有什么区别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6
      犯罪既遂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在行为犯中,
    • 其他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26
      胁从犯和从犯不一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其他犯罪的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1-09-30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诈骗的行为每个人是深恶痛绝的,因为诈骗利用个人的心理,通过诱骗的手段来骗取受害者的财务,让很多人的存款在瞬间化为乌有,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打击,我过法规对诈骗有个严厉的惩罚来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