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那些
(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各国的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2、什么是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对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实行社会统筹。
3、生育保险待遇
我市规定,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企业单位费率缴费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企业单位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费用的除外,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三)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孕产期间治疗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4、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分娩住院期间所发生用于新生儿医治、护理或母婴用品的费用;
(二)进行胚胎移植、试管婴儿所发生的费用;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及以上,因非医学需要且不符合计生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四)因酗酒、吸毒、自伤、他伤等责任事故造成的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平产的手术费用及津贴;
(六)未经批准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诊疗项目、服务标准和药品费用;
(九)其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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