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投资方遭处罚是否合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03:27 283 人看过

因不满广州市规划局对其作出的1500多万元行政处罚,某家园的投资方——某公司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被称为广州集资房第一案的某家园案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百名某家园的业主前来旁听。

某家园位于白云区石井镇沙凤村马头岗地段,共建有2幢9层、1幢10层的住宅楼。住宅小区于2000年前后建成后,开发商打出绝对商品房的广告向社会发售。

2005年7月,市规划部门调查认为,某花园集资房是采用提供虚假建设时间、虚假测量图纸等欺骗手段,骗到规划部门按穗府(1997)48号文对集资房处理的规定而得到行政许可,故撤销了该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年2月6日,市区规划部门进行听证后对某公司作出155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交的话每日滞纳金达40多万元。

某公司将发出处罚决定的市规划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规划部门撤销处罚决定。此案也成为广州集体房第一案。

据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讲,1998年项目上马时,曾向当地政府请示能否动工,在被告知可以集资房补办手续的形式建设后,才投入巨资开工。陈认为,相关行政部门在先许可后撤销的过程中,应承担一定责任。

庭辩焦点

投资方是处罚对象吗

某公司称,自己只是投资方,开发商是石井建设开发公司。按照合作协议,某公司给20万挂靠费,挂靠石井建设开放公司。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是石井建设开发公司,因此,处罚对象亦应该为石井建设开发公司。

规划局则指出,某公司是投资者和施工者,亦是利益获得者,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某公司与石井建设开发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处罚是否超过时效

某公司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某花园于2001年1月建成,市规划局直到2007年2月才作出行政处罚,早已过了两年。而且,原告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可以不予处罚。

规划局称,某公司的违法建筑一直持续到现在依然存在,其负面影响亦一直存在,市规划局的处罚并未过时。

罚款起点在哪里

法庭辩论最大的争议点依然是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违法建设,究竟是适用广东省相关条例规定,还是广州市相关规定。因为两个条例罚款的起点,相距20多倍。

广州市规划局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54条对某公司开出1553万的罚单。某公司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与滞纳金远远低于《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两个法律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应该适用上位法。

市规划局代理律师称,《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经过了省人大的批准,因此应该适用特殊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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