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审计体制
(一)沿革
日本近现代审计制度确立于明治维新时期。1869年,日本财政部设置了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的监查司(后改称检查局).此后,其审计体制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一是,1880年,将原设在财政部的检查局更名为会计检查院,直属总理大臣,独立于财政部;二是,l889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三是,根据1947年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独立,不再隶属天皇。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二)会计检查院的法律地位
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对于内阁,具有独立的地位。”国务大臣对此进行说明时称:会计检查院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特别的地位。
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
(1)人事权相对独立。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职。
(2)规则制定权。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各部门必须遵守。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包括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计算证明规则等。
(3)根据1997年新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30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国会。
(4)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会计检查院的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要报首相,由首相提交国会。首相不能修改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但可就其中的一些事项向国会提出“辩明书”、作出说明。(2)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官由首相提名。虽然要经过国会同意后首相才能任命会计检查官,但国会从未否决过首相提名的检查官人选。(3)会计检查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考试录用、晋升等制度执行。
按照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规定,日本实行地方自治。中央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无领导权,但可以与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地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三)会计检查职责和报告制度
根据日本宪法、会计检查院法的规定,会计检查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宪法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决算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认国家收支的决算;此外,也可以进行法律规定的会计检查,如依法对国家出资占50%以上份额的企业进行会计检查,对国家出资占50%以下份额的企业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会计检查。会计检查有明确的要求,即财政收支的正确性、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依据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财政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物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各被检查单位应当将有关财政预算执行的资料、会计计算证明资料、有关重要事项和例外处理事项、签订的重要合同、发生的经济犯罪等事项报告会计检查院。在每一财政年度末,财务省汇总部门决算后编制国家财政决算并呈送首相,首相将财政决算报告交会计检查院审查。会计检查院审查后,将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连同财政决算一并送首相,由其提交国会。国会参众两院对首相提交的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算会计检查报告在送首相的同时还向新闻界公布,报告中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内容也送相应的各被检查单位,由其自行纠正。会计检查院将各单位自纠情况和改善情况于下一年度汇总后向国会报告。
(四)会计检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日本会计检查院由检查官会议和事务总局组成。
检查官会议是会计检查院的领导、决策机构。检查官会议由3名检查官组成,并由他们推举其中1人,报首相任命后担任院长。按照惯例,3名检查官分别是财务省的代表、国会事务局的代表和会计检查院事务总长(目前,国会已削弱财务省权力,财务省不再派代表出任检查官,新的检查官产生机制尚不明确)会计检查院决策时,不采取首长负责制,3名检查官地位平等,重大问题经过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采用表决方式决定(实践中尚未出现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的情形).事务总局为执行机构,下设5个业务局具体执行会计检查工作。
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地方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监察委员由地方行政长官征得地方议会同意后任命,地方监察委员会也实行类似合议制的决策方式。
(五)审计机关的经费保障
日本财政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国会、法院和会计检查院是3个特殊的预算单位,其支出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财务省和内阁要削减会计检查院提出的部门预算,必须征得会计检查院院长同意。会计检查院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其部门预算,送财务省列入国家预算,内阁和财务省一般不予以削减(其他部门的预算则由财务省和内阁确定);如果财务省确实无法保证会计检查院经费预算时,应当向会计检查院院长说明并协商;双方协商后,如就经费问题仍有争议时,则提交国会决定(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现象).
二、韩国的审计体制
(一)沿革
韩国历史上沿袭我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御史制度。1948年摆脱日本统治后,曾设立了相互独立的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由于审计和监察工作十分密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1963年,韩国开始实行审计与监察合一的体制。根据《第三共和国宪法》和《监查院法》的规定,韩国合并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设立监查院,主要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决算的会计检查、对法律规定的特定社会团体的会计检查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务监察。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二)监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韩国宪法和监查院法规定,监查院直接隶属总统,院长由总统征得国会同意后任命,监查院由监查委员会和事务总局组成,监查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事务总局是执行机构。依据宪法和监查院法,监查委员可以设5—11人(监查院院长是当然的委员).目前,监查委员会由院长和6名监查委员组成。监查委员会采取合议制的决策方式,体现了公正重于效率的原则:凡重大问题都要经监查委员讨论,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实际中尚未发生过此类情况),则通过表决方式形成决议。
(三)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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