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破产程序的条件
终止破产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破产财产必须已经完成了最后的分配。这表示所有已知的、确认的债权都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清偿。
2.管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人民法院在收到管理人的请求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一旦裁定终结,这一决定应当予以公告,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破产程序的结束。
二、管理人提交分配报告
1.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需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这份报告应详细列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包括分配的对象、金额和方式等。
2.此外,管理人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
3.人民法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如果裁定终结,人民法院将发布公告,宣布破产程序的结束。
三、管理人注销登记办理
1.一旦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需要在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这意味着破产人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相关资格将被注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管理人在完成注销登记后,其职务也随之终止。
3.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诉讼或仲裁未决的情况,管理人的职务可能会继续执行,直到这些诉讼或仲裁得到解决。
4.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以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情况下,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如果出现某些特定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5.然而,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将不再进行追加分配,而是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6.值得注意的是,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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