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辩论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一、法庭辩论应注意的要点
1、庭审前一定要吃透案情,提炼双方可能争执的焦点。围绕焦点结合双方证据拟出辩论提纲。
2、对方答辩时一定要记录下对方答辩的要点。
3、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时一定要详细记录,不要有遗漏。
4、在举证质证阶段,要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对方答辩意见对己方证据证明目的予以说明阐述,适时反驳对方的答辩的观点。
5、法庭辩论。有的案件在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争议焦点,也有可能事实没有争议,双方只是对法律关系的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本文只论述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争议的复杂情形。首先,用自己的语言归纳本案争执的焦点。争议焦点有多个时,应注意各个争议焦点的有机排列,原则上将事实争议焦点放在前面,法律适用方面争议的焦点放在后面。也可以就每个事实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后,紧接着就法律适用方面发表意见,最后就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综合意见。具体如何做,应灵活掌握。就案件事实部分发表意见时应结合双方所举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进行,在分析己方的证据,证实己方所主张的事实同时,分析对方相关证据的缺陷,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在事实方面发表争议焦点以后,应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做出判断,然后阐述法律适用意见。
二、刑事法庭辩论应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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