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责任概念
严格责任是指当加害人对受害人造成明显的损失时,即使加害人已经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当对损害负责。在中国民法学界,常常将其与无过错责任等同。至近现代,严格责任已被作为一项责任标准确立。它适用于所有人对动物的责任、产品责任等等。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一样,是一种责任标准,但是它对行为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过错责任的要求。过错责任只需要尽到一般人的注意就可以证明自己无责任。但是严格责任则不能因此而免责。从英美国家规定的免责事由看,严格责任实际上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它类似于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加害人对造成的损害有过错,但是允许加害人自己提出反证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者自然原因等引起的。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教育、惩罚、预防功能,同时也弥补了当事人的损失。
二、严格责任简介
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三、严格责任的特点
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
四、严格责任的区别
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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