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般是通过以下要件来认定的: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怎么立案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有两个立案标准,分别是: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仅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还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从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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