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21日
案例介绍:
刘某于2003年11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2005年12月,保险公司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得知刘某以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导致其不能享受所投保险的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返还保险费。
本案分析: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刘某是否符合起诉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刘某与保险公司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法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可撤销期间内,刘某并未行使撤销权,故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不可以无端解除。保险合同条款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约定的条件,即投保人需向保险人提供解除合同申请书等一系列书面文件,刘某并未向保险公司正式提出过解除合同申请,保险公司没有接到解除合同的书面要求,双方并未产生任何有关保险合同的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先有纠纷才有诉讼,纠纷与争议是保险案件立案的前提。而且,涉及到返还保费问题,保险公司必须依据其提供的保险合同计算核实手续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这一系列工作都是在法庭上难以完成的。因此,刘某必须到保险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和退还合同现金价值的工作才能进一步展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刘某的起诉不具备起诉的要件,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起诉,告知其先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另一方面值得我们考虑的是,倘若所有的保险客户在无纠纷的情况下都越过保险公司径直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解决问题,法院又予以支持的话,法院将成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受理机关,这不仅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违背了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精神,也会影响我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证据(证明)材料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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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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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12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权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法律将不予保护,权利人因此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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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时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08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合同类型确定。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包括除海上保险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诉讼时效为两年;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海上保险诉讼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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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02保险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这一点《保险法》第十三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