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的,怎样签订保密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如保密的范围、保密的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二、辞职将自己的岗位资料拷贝带走要担责吗
首先,员工辞职时可以带走属于自己的物品、资料,不过,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资料不能随意拷贝带走,可能会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并且,按规定符合以下要件的即为商业秘密: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知晓,普通人不知道;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3、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4、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
其次,如果拷贝带走的岗位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并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追诉:
1、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的,将要承担以下的刑事责任: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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